镇雄县人民医院关于儿科奶粉费等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示
作者:镇雄县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25-11-24浏览人数:54来源:镇雄县人民医院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时,可收取工本费”及《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医疗性经营服务、盈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制定”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医院住院新生儿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要求,减少因交叉感染带来的风险隐患,规范新生儿管理,医院将早产儿奶液、足月儿奶液(含奶粉、配制和喂养)等非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市场价格经成本测算及按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后,制定了试行价格,为体现公开、自愿、诚信原则,现公示如下:
附件:镇雄县人民医院关于儿科奶粉费等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示表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及建议,请致电我院财务科,联系电话:0870-3078015
镇雄县人民医院关于儿科奶粉费等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示表.xlsx


滇公网安备 53062702530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