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相关问题
作者:镇雄县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17-09-18浏览人数:7375来源:镇雄县人民医院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昭人社通〔2016〕260号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昭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昭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参保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参保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昭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二)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工资收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工单位出具工资收入凭据)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四)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昭通市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
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二、参保登记
(一)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参保缴费,每年8月至11月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可在规定的缴费期外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间,缴纳2017年当年保险费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未完成参保目标任务的县区,可延长参保登记缴费时间至2017年6月30日,从实际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按单位(村、组、学校)、家庭或个人的方式办理;由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委会、社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属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有昭通市户籍的家庭成员,除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须以家庭方式全员参保。市外户籍人员,在昭通市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在我市范围内长期居住的其他人员,可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三)参保材料
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明,高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来往内地通行证。
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昭通市居住但未就业的外国人,需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城市三无人员(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按规定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群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保程序
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间,以家庭或个人方式参保的,由家庭或个人提交相关参保材料到社区(或村委会)办理登记、初审,经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完成复审参保确认。以单位方式参保的,由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审核和参保确认。
(五)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自出生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超过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自参保登记之日起3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父母双方同时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区分统筹区内外,若统筹区外参保的,需提供参保地参保凭证)的新生儿,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的个人部分,但仍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特殊人群补助方式
本市户籍的以下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全额或差额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且不能重复享受。
1.差额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差额资助参保。
2.全额补助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全额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及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由卫计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3.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政府资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七)参保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需持相关资料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八)转移接续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个人原因,需转移到统筹区外参保的,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凭证》,若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的一并开具,并带到新参保地申请参保。统筹区外医疗保险(不区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到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同时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参保凭证》进行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将进行续接医疗保险关系,但不转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若未提供转移接续证明的,按新参保处理。
三、个人缴费标准
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每年150元执行。
若国家、省、市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新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人员所缴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止缴费当年12月31日。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若期间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恢复统筹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按规定终止职工缴费的,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保登记时间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次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从参保登记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处理。
(四)参保居民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代理人持死亡证明、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含原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和新农合证),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应及时结算,再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五)参保登记缴费只能在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不允许在医疗机构等其他机构设立参保缴费代办点。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